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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旧业“
外循环”犯下伪造金
凭证罪商海骄
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
旧业,即在银行搞“
外循环”
为保险起见,刘民、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。后来,刘
民又找陆锋,要求陆锋想办法开几张存单。陆锋即向某支行要了3张空白的“建设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单”到
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业务公章,伪造了3张存单,
给刘
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
收存。当时,刘
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,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银行的,而且存单用纸非常薄,刘、孙二人却没有再提
异议。案发后,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
民时,刘
民说:“我不知
是假的,当时我们还想到合作银行
对的。”当然,刘
民没有去
对,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瞒着上级
的“账外经营”太“认真”会暴
自己。
关于这笔1。4亿元的资金问题,法院经审理查明“造成和平里分理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。”法院认为:“被告人陆锋为使中恒公司获取非法利益,向工行和平里分理
提供了
额的伪造存单,给国家利益造成了
大损失,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
票证罪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。被告人刘
民
为徇私情,不履行职责,给单位造成严重亏损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。”
其后,陆锋还要求刘民也给他拉些存款,并许诺存款额15%~20%的
息。不久,中恒公司的账
上又多
了6000万元,这笔钱是刘
民动用了银行房地产信贷
专
账
中为某单位代
的房款。刘
民、孙玉良要求付银行手续费1。7%,计人民币238万元,此款由刘
民保
。由于这
分资金是银行监
资金,刘
民、孙玉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
单位15%的
息。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。在这之中,银行实际
定期存款利息10。98%付给被监
单位,而其中有4。02%的息差,即人民币300余万元,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
给了刘
民。刘
民、孙玉良随便起了个名字,将此款存了起来,存折由孙玉良保
。案发后,据刘
民
待,息差的钱他们没敢动。只有手续费的钱分理
“走了费用”还剩下50万左右。这些“走了费用”的手续费除了请客
吃饭,买礼品,还包括为单位职工买些东西,分
钱等等。
1996年初,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主任刘
民,以及该分理
工作人员孙玉良。在刘
民的办公室,陆锋与刘
民商量,由陆锋以
息拉来存款,由和平里分理
给存款单位
存单,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,供陆锋使用。这就是所谓的“
外循环”而对于银行来讲是“账外经营”双方最后商量妥当:和平里分理
收取存款的1。7%的手续费存款到期后,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。孙玉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
开了中恒公司的账
。
不久,陆锋先后以息为诱饵,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,和平分理
了5张存单,
给了存款单位,将钱直接
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
的账
上,陆锋共付了657万元
息。
对金资金周转心知肚明的陆锋为了支撑他公司的经营,使
浑
解数,找朋友、挖关系,只要能
到钱他什么都可以
。1996年下半年,就在公司投资经营资金
张,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,陆锋作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,召集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业务经理等下属人员商量资金问题,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“搞”到钱。
时光步1997年,银行“银
”收
,四
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
“
外循
1997年,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,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。另外两笔各还了一分之后,就说没有钱还了。在刘
民多次
要之下,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
钱。刘
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,便向本单位自首,2001年5月1日,刘
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、挪用公款罪被逮捕。
而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神压力太大,最终导致
神失常,被一审法院中止审理。
银收
“开
”刻假章“
钱”
从事的工作就是“资金”就是为公司“搞钱”所谓“
资金”就是在银行找关系
行“
外循环”所谓“
外循环”就是银行不将存款单位存
银行的钱
账,而直接
与用钱单位使用,由用钱单位支付利息。银行这
法是违规
作,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和法律责任。而陆锋当年悄然从海南回北京的原因,也是因为“
资金”
了“黑
”1989年到1991年,陆锋为海南某公司向某银行海南支行贷款5000万元,逾期不能归还。1991年8月,他悄悄跑回了北京。